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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專區

博士資格考規定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施行辦法

96.03.21系務會議通過

107.12.06系務會議修訂

110.01.14系務會議修訂

一、依東吳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本辦法。

二、資格考核分為初審和複審兩階段舉行。修滿規定之必選修學分,並通過學校規定之「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測驗後,始得參加資格考核之初審。通過初審,得參加資格考核之複審。

三、初審之申請:

  1. 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日為最後期限。
  2. 申請方式:填具「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班資格考核申請書」,向辦公室提出申請,提出申請後三個學期內完成考試(包括重考)。資格考核之申請,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四、初審之舉行:

   (1) 考試方式:筆試。

   (2) 考試時間:開學後第六週(本校行事曆之第六週)舉行,每科四小時。

   (3) 考試地點:由系辦公室安排教室。

   (4) 考試科目:學生選修之主修及副修課群為範圍,各課群開出的參考書單每二年檢視決定。

   (5) 出題及評分:各課群考試題目由系主任延請校內外考試委員命題(每課群至少二位),各科以七十分為及格。

   (6) 副修課群資格考可以一篇與副修課群相關單獨發表之TSSCI或SSCI期刊論文抵免考試。

五、複審:研究生就其就預定撰寫之博士論文大綱(包括研究範圍、目標、方法、意義等)提出報告,由學系聘請校內外教授或專家五至九人進行評審,以七十分為及格。

六、資格考核(包括初審及複審)不及格者,應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