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93.10.13系務會議通過
99.06.24系務會議修訂
107.12.06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東吳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經本系評定為成績優異者,由本系教師
二人以上之推薦,得向本系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三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本系碩士班修讀一年以上,修畢至少十二學分(包括個人主修課群之必修課程及基礎必修課
程),但尚未提出學位考試申請者。
(二)曾於政治學相關期刊單獨發表一篇(含)以上學術性論文,或於全國性研討會發表二篇(含)
以上學術性論文。
(三)學業成績總平均截至申請前每學期八十五分以上。
第四條 本系碩士班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兩名為限。
第五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
(一)東吳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表乙份。
(二)截至申請前碩士班成績單乙份。
(三)研究計劃一式五份。
(四)學術著作一式五份。
(五)本系教師二人以上之推薦函。
第六條 學生提出申請後,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由本系博碩士班招生委員會委員擔任,申請
者之推薦教師若為招生委員應迴避, 另由系主任指派本系教師參與審查。
第七條 評審之成績計算方式為: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五十,書面審查佔百分之五十,其中包括學期成績佔百分
之十、研究計劃佔百分之二十、學術著作佔百分之二十。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後,提出建議名單送請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具系務會議記錄,錄取名單、申請表
件等資料,送交教務處註冊 課務組彙整轉呈校長核定,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
位。
第九條 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轉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業滿二學年,且連同碩士班至少須修畢
四十學分,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第十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務會議
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前項研究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
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
核計。
第十一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
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方核備後實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