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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專區

博士班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86.10.17系務會議通過 89.10.20系務會議修訂
90.09.21系務會議修訂 94.12.07系務會議修訂
98.05.14系務會議修訂 99.03.11系務會議修訂
99.03.25系務會議修訂 99.06.24系務會議修訂
99.12.23系務會議修訂106.10.19系務會議修訂
107.03.22系務會議修訂110.01.14系務會議修訂

111.12.29系務會議修訂112.04.27系務會議修訂

壹、課程

一、本博士班課程分為「民主與治理課群」、「國會與選舉課群」、「外交與國際關係課群」、「都會與危機治理課群」。博士班研究生應選一課群為主修,並另選一課群為副修,必修「初等統計」以及「研究設計」。

二、稱主修課群者,至少應修畢該領域四門課程,包括該課群的必修課程;稱副修課群者,至少應修畢該課群二門課程,其中包括該課群的必修課程。曾修習本系碩士班同名且授課教師相同之必修課程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得以該課群其他選修課程替代。

三、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不得多於十二學分。

四、選修外系或外校之課程列入畢業學分者限於本系未開之博士班或碩博合開課程,最多以六學分為限。

 

貳、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資格考核分為初審和複審兩階段舉行。修滿規定之必選修學分,並通過學校規定之「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測驗後,始得參加資格考核之初審。通過初審,得參加資格考核之複審。

二、初審:以筆試為之,以學生選修之主修及副修課群為範圍。各課群考試題目由系主任延請校內外考試委員命題。各科以七十分為及格。

三、複審:研究生就其就預定撰寫之博士論文大綱(包括研究範圍、目標、方法、意義等)提出報告,由學系聘請校內外教授或專家五至九人進行評審,以七十分為及格。

四、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之申請,每學期以一次為限。初審之申請以每學期註冊日為最後期限;初審考試日期為每學期之第六週。

五、資格考核未通過者,應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

 

參、論文學位考試

一、研究生要提出學位考試之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於修業期限內徵得指導教授同意,申請論文學位考試:
(一)修滿規定之修業年限二年。
(二)修滿本系規定之必選修學分且成績及格者。
(三)發表兩篇研討會論文或一篇具雙向匿名外審制度之學術性期刊論文。
(四)須經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通過。
(五)通過外國語文檢核並經系辦公室認證。
(六)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通過論文線上原創性偵測系統比對報告。

二、通過資格考核之日期與論文學位考試之日期,兩者至少須相隔六個月。

三、論文學位考試委員之遴聘及作業程序依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