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外國語文檢核施行辦法
99.03.11 系務會議通過
107.10.11 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系博士班研究生,研究生應於申請參加學位考試前 通過外國語文檢核標準。
第三條 檢核標準依據測驗單位規定辦理。申請人需提出符合下列形式之相關文 件證明:
(一)依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為 B2(Vantage)等級(含)以上之各項 語言測驗及格。
(二)赴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政治系(所)進修期間至少修習三門以英 語講授為主之專業領域課程及格。
(三)個人於具審查制度之政治學相關學術期刊發表外文論文,或於政治 學相關學術研討會(不含研究生論文發表會)親自發表外文論文, 並在會後於本系進行外文研究成果發表會。
(四)外籍生如其母語非為英語者比照前述各條文辦理;如為以英語為母 語或曾於以英語授課為主之大學校院獲得正式學位並經系務會議審 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檢核認定可於入學後隨時提出申請,辦理認定時,請將測驗及格之成績 單正本(兩年內)及相關證明文件送系辦登記備查。 第五條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方核備後實行,修正時亦同。本法修正 後適用於所有在學學生。